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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速公路交易窃车 GPS定位人赃并获

更新时间:2008-8-18 13:39:00

将偷来的货车开至高速公路一加油站,正与联系好的买主交易时,车载卫星定位系统指示路线,警察赶来,人赃并获。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,盗车者卢群(化名)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处罚金3万元,剥夺政治权利一年。

        今年25岁的卢群无业,家住河南省郑州市。2007年10月2日下午,卢群遇到刘陆(化名),“咱去偷辆大货车,怎么样?”刘陆说。“哪有?大货车偷来不好卖。”卢群之皱眉头。“放心吧,我已联系好买主。”刘陆自信地说。3日凌晨2点左右,卢群伙同刘陆来到该市二七区政通路与淮南街交叉口,将郑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东风自卸货车玻璃撬开,打开车门,把点火开关换了,在龙湖镇加了油,上了龙湖镇北边绕城告诉,将车开至商丘一高速路口加油站,到商丘市找浴池洗澡,刘陆在浴池联系买主。10点半回到加油站。山东买主石某正在试车时,公安人员来到现场将卢群抓获。经鉴定,该货车价值130200元。

       被盗车是郑某所买,挂靠在许昌正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。10月2日晚,将车停放在二七区政通路与淮南街交叉口。郑某3日清晨发现车不见了,立即报警,并通知许昌正通运输有限公司,该公司通过车载的卫星定位系统,监测到被盗货车现在商丘市高速公路出口附近,遂报警。

       卢群辩称其只是受刘陆雇佣来拉沙的,并不知道该车是刘盗窃所得,也没有帮助刘陆盗车。

        二七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卢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我国刑法规定,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被告人卢群盗窃他人财物,价值130200元,已属数额特别巨大,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。遂作出以上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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